|
||||||||||||
|
全国第十五届旅游门券收藏展览总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展览名称 第八届中国艺术节(黄石)·×××杯全国第十五届旅游门券收藏展览 第二条 展览宗旨 举办“第八届中国艺术节(黄石)·×××杯全国第十五届旅游门券收藏展览”(以下简称本届展览)的宗旨是: ——宣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讴歌中国共产党的丰功伟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辉煌成就,展现锦绣中华风采; ——为庆祝第八届中国艺术节在湖北隆重举办; ——弘扬旅游文化和收藏文化,促进旅游事业和门券收藏文化活动的发展; ——促进黄石与全国各地的文化、旅游的交流和合作; ——增进全国门券收藏组织和门券收藏爱好者之间的交往,交流和联谊。 第三条 日期和地点 一、本届展览定于2007年第八届中国艺术节(黄石分会场)期间举办,历时三天。 二、本届展览按照第八届中国艺术节(黄石分会场)组委会统一安排的场馆举办。 第二章 展览组织与活动 第四条 组织机构和主办单位 一、为确保本届展览的顺利进行,根据筹备工作的需要,成立由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本届展览筹备委员会。 二、本届展览由以下单位联合主办: 黄石市外事侨务旅游局、黄石市文化局、黄石市邮政局、全国旅游门券收藏协调组、(冠名单位) 第五条 日常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 一、为使本届展览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筹委会授权承办单位组成由相关人员参加的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作为筹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筹委会的决定、决议,负责本届展览和各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宣传策划、经费筹集、展品征集和评审、论文评选和研讨会等各项工作。 根据筹备工作需要,执委会下设协调秘书组、宣传策划组、会务联络组、征集展务组、竞卖交流组等专业组,具体负责日常筹备工作。 二、本届展览由下列单位联合承办: 黄石市集邮协会东楚集邮研究联谊会、黄石市收藏联谊会旅游门券收藏委员会、武汉收藏家联谊会门券专业委员会。 三、执委会邀请本市企业,商家、各风景名胜区、各旅行社等单位协办本届展览。 第六条 展会活动 根据《全国旅游门券收藏届展组织纲要》的规定,组委会在本届展览期间举办下列以门券收藏为主的会议和相关活动: 一、全国第十五届旅游门券收藏展览开幕式(展览日) 二、第二届全国门券收藏爱好者代表座谈会 三、全国第八届门券收藏理论矸讨会(研讨交流日) 四、全国第十五届旅游门券收藏展览精品门券竞卖会 五、全国门券藏友代表游览黄石风景名胜区 六、全国第十五届旅游门券收藏展览闭幕式暨颁奖联欢会(联谊日) 第三章 参展与展品交接 第七条 参展条件 一、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各省、市(区)门券收藏组织的注册会员,均有资格报名参展。 二、非会员的门券收藏者参展应经所在省市的门券收藏组织的推荐和执委会同意,方可申请报名参展。 第八条 参展报名 一、本届展览的参展作品由各省、市门券收藏组织负责征集和报名参展。参展报名表由本届展览执委会直接寄发到各省、市门券收藏组织。 二、各地参展者的报名表及展品简介,须经全国旅游门券收藏协调组成员所在门券收藏组织或各地门券收藏组织加盖公章后,集中寄往执委会。 三、本届展览不收取参展费。 第九条 参展要求 一、本届展览展品阽片的规格尺寸为270390厘米。贴片一律竖用,如券品素材较大,可使用540390毫米(2片连用)。 二、各省市门券收藏组织应对本地区的参展展品进行选拔,将体现本地区门券收藏水平的展品推荐参展。 第十条 展框和展品框数 一、根据门券收藏界人士的建议,本届展览规模在300个展框以内。 二、每部展品不少于3框(27张阽片),不超过5框(45张贴片)。 三、本届展览展框的有效展出面积为9101200毫米,每框为9张贴片(3行3片)。 第十一条 展品交接程序 一、正式确认的参展展品可由各地门券收藏组织委派专人送交执委会展务组,也可由展品作者本人面交执委会展务组。 二、通过邮局挂号邮寄的展品,邮寄费由参展作者自行负担。 三、展品的每页贴片应装入透明袋并在贴片左下角注明贴片顺序号。 四、执委会收到展品后,进行清点并开据收据。展览闭幕后,参展单位或作者本人凭收据领取展品。展品一经退还并收回收据后,执委会不接受任何意外情况的申诉和质询。 五、执委会接收展品后及展览期间,将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展品的安全,直到展品退还参展单位或作者本人。 六、执委会在展览期间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展品撤回、内容变动等请求。如在展览之中发现展品帖片、券品脱落的意外情况,由执委会展务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员的聘任 一、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的正副主任由执委会根据相关办法聘任。执委会根据评审员标准和全国旅游门券收藏协调组成员的推荐,通过协商的方式聘任评审委员若干名组成本届展览评委会。 二、评审工作必须遵循提前、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三、评审员的展品可作荣誉展出,但不进行评审,由执委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四、评审员审定后,由执委会颁布发聘书,并享受本展展览执委会规定的待遇。 五、评审员如有违背《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委会和评委会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第十三条 奖项与证书 一、本届展览为竞赛性展览,对展品颁发下列奖项: ①金奖,②镀金奖,③银奖,④镀银奖,⑤铜奖。 二、所有奖项的获奖证书、参展证书与奖品或纪念品一起颁发。 三、对在门券收藏、研究方面成果突出或有创见性的展品,执委会授予以冠名单位名称或商标品牌命名的特别奖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四、对本届展览期间组织会员参展、观展、为展览提供捐助根据具体情况,评选并和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门券收藏组织,执委会授予最佳组织奖、优秀组织奖,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五、本届展览评委会公布的评审结果是最终决定,不接受任何申诉。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十四条 有关本届展览相关事宜的进一步咨询,请与执委会联系。 第十五条 本届展览的具体事项的实施,由执委会制定相应的规则、办法。 第十六条 本届展览总规则和相关的规则、办法,经执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执委会。 全国第十五届旅游门券收藏展览执委会 2006年5月修订 转自《楚天券游》网 |
冀ICP备06014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