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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票上的税标研究(三) ——匪夷所思:一张套印正规税章的门票 ——西安,林延军 整理门票时发现一张浙江新昌大佛寺景区游览券,使用日戳为2000年4月28日,票价35元,税务编号为:(01A)新昌№0045478,套印了标准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看似平常的票面上却在主图的左边标注了一句话“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为什么不能? 既然该票套印了“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就说明它是一枚正规的发票,因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唯一法定标志。通过票面的分析,税章又是加盖在门票的第二联上,存根不存在说明售票时已经撕下,副券已被打孔理论上是第三联几张联,盖有税章的联次按规定只有第二联。而每联的作用是: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利用紫光照射检查发现税章、税务编号和“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以及尺孔线上的红线均为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刷。除了那句话,一切都说明这是一枚正常的门票。 但就是这样一枚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常的门票,一张正常的合法的付款原始凭证,却同时被判定为“不得作为报销凭证”,难道税务机关既批准认可张票的发票身份的同时,又不赋予它发票的功能吗?查了手头的资料也没查到税务机关有这种权利。难道税务机关在干自我矛盾的事吗?匪夷所思啊! 07/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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