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旅游门票”范围的界定

“旅游门票”的范围都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是每个门票理论研究者都思考的问题。但许多人下的界定范围没有相对应于已有的旅游学研究成果及国家相应口径,故以这个范围界定再上溯到近代、古代去探讨门票的溯源,难免没有找到“正源”。近日阅读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李天元、王连义编著的《旅游学概论》,其中有许多处可以说也是相应给了“旅游门票”范围的一个界定。

下面将该书中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1.(第34页)旅游一词作为一般的日常生活用语,其所指的确不包括以商务为代表的事务性外出活动。然而这毕竟只是旅游一词作为日常生活用语的释义,而不是当今旅游研究中使用的专业性释义。

2.(第35页)旅游是非定居者出于和平目的的旅行和逗留而引起的想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在旅游地定居和就业。

3.(第36页)3.(旅游类型的提法。笔者注)按外出旅游的目的归属划分,如:消遣旅游、事务旅游(包括商务旅游、公务旅游和会议旅游)、个人和家庭事务旅游(主要指探亲访友和求学旅游)。

4.(第36页)在旅游类型划分方面,了解有那些常用的划分标准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去选用恰当的划分标准以及针对所划分出来的旅游类型去分析其需求特点和行为特点,否则也就失去了对旅游活动进行类型划分的意义。

5.(第62页。1962年罗马会议对“游客”作的定义。)游客指除为获得有报酬的职业以外,基于任何原因到一个不是自己长住的国家访问的人。

6.(第64页)目前,我国在来华旅游人次统计方面,对有关概念使用的现行解释包括:……海外游客是指来我国大陆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7.(第65页)我国旅游统计中还规定,海外游客中不包括下列人员:

  • 应邀来华访问的政府部长以上官员及其随行人员;
  •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外交人员以及随行的家庭服务人员和受赡养者;
  • 在我国驻期已达一年以上的外国专家、留学生、记者、商务机构人员等;
  • 乘坐国际航班过境、不需要通过护照检查进入我国口岸的中转旅客
  • 边境地区(因日常工作和生活而入出境)往来的边民;
  • 回大陆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 已在我国大陆定居的外国人和原已出境又返回我国大陆定居的外国侨民;
  • 归国的我国出国人员。

8.(第66页)美国调查统计局和旅游资料中心都还规定,下述情况不能列为旅游:

  • 火车、飞机、货运卡车、长途汽车和船舶的驾驶及乘务人员的工作旅行;
  • 因上下班而往返与某地的旅行;
  • 学生上学或放学日常旅行。

9.(第68页)无论是国际旅游者还是国内旅游者,都是出于就业和移民以外的任何原因,暂时离开常驻地去异乡访问的人。

10.(第68页)国内游客是指任何因休闲、娱乐、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而离开长住地到我国境内其他地方访问,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得报酬的人。

11.(第69页)我国在国内游客统计中还规定,下列人员都不在国内游客统计之列:

  • 到各地巡视工作的部以上领导;
  • 驻外地办事机构的临时工作人员;
  • 调遣的武装人员;
  • 到外地学习的学生;
  • 到基层锻炼的干部;
  • 到其他地区定居的人员;
  • 无固定居住地的无业游民。

由以上11点可知游客的范围界定,而“旅游门票”是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使用、产生的。那么不是或没有游客就不会使用、产生“旅游门票”。所以,相对国家的统计口径,有16类人员在其“类似旅游”的活动中使用、产生的 凭证不能是“旅游门票”即第7点和第11点共15类和就业性的“工作证”(如果承认“工作证”是旅游门票不就等于说工作是旅游、工作人员是游客了吗?)。

(陕西林延军 200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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