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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北看国保(八)长春伪满综合法衙旧址 张占芝 伪满洲国综合法衙旧址位于今自由大路108号。南邻南湖公园.前面是新民广场。此楼1932年开始修建。1936年竣工。占地面积10.38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6万平方未,地上五层、地下一层。钢筋混凝土结钩,正中塔式楼顶,葺以紫红琉摘瓦,外墙用御啡色薄砖贴面,设计独特,表采用圆角曲线型。 伪满洲国最高检察厅、最高法院,伪新京特别市高等检察厅、高等法院均设在这里,故称之为综合法衙。1931年“9·18”事变后,在日本人的精心策划下,爱新觉罗·溥仪于1932年3月9日就任伪“执政”,同时公布了伪满洲国的第一部《政府组织法》。按照该法,伪满中央政府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监察四权分立的四院制“国体”。即在“执政”之下,设国务院、立法院、监察院的三院七部,以及作为“执政”谘询机关的参议府与审判机关的法院。因此这座建筑成了当时伪满洲国和伪新京市的最高司法机关聚集地,成为日本帝国主义和伪满傀儡政权对东北人民进行法西斯统治的重要工具之一。楼内的刑讯室和绞人机等几十种刑具,充满了法西斯的残暴气息。 伪满傀儡政权建立后,相继于1932年9月11日、1941年12月27日公布了《治安警察法》及《治安维持法》,逐步加重了对以“变革国体”、“否定国体”、“从事可能有损建国神庙及帝室尊严事情”为目的团体组织者、参与者、指导者的惩罚,并将刑罚的尺度拓展至处死。1944年6月12日,伪满洲国又公布了《时局特别刑法》,共七十四条,规定了各种各样的所谓的“罪名”,诸如反对帝室罪、内乱罪、背叛罪、危害国家罪以及思想犯、国事犯、嫌疑犯、经济犯等等,许许多多无辜的人动辄被扣上“反满抗日”的罪名而遭受惩处。据伪满高等检查厅的统计,1942年比1941年“思想犯事件”增加二倍,“经济犯”增加二倍半,“一般刑事犯”也增加一倍。这种逐年倍增的情况,在伪满洲国的最后二三年里,随着法西斯统治的加剧而日甚一日。还制定了“预防拘禁”和“保护监察”法令,这又给日伪军警提供了任意捕人的无限特权。 在东北沦陷的14年里,由溥仪作为“儿皇帝”的伪满洲国历史,是日本人一手策划与导演的丑剧,更是一场民族悲剧。而长春首当其冲成了一个群魔乱舞和鬼蜮横行之地。直至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后,“综合法衙”也结束了充满血腥及罪恶的历史。长春解放后,伪满“综合法衙”这座外形别致的建筑物,终于回到了人民手中,一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长春医院(四六一医院)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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