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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十六届旅游门券收藏展览竞赛章程(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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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日期:2008-05-28 查看次数:585; 复制本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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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展览宗旨

    迎接祖国六十周年华诞,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歌颂党的丰功伟绩和我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展现祖国的锦绣河山、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激发人们的爱国热情,活跃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

    弘扬旅游门券收藏文化、繁荣旅游门券收藏事业、检阅旅游门券收藏水平、促进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加强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旅游门券收藏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进旅游门券收藏爱好者之间的交流和友谊。营造券界“团结、和谐、发展、向上”的氛围,共创券界美好的明天。

    第二条  展览名称

    吉林市□□□杯2009年全国第十六届旅游门券收藏展览

    第三条  展览时间和地点

    时间定于2009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待定),历时三天,地点定于吉林市博物馆

第二章  展览组织机构与主办、承办单位

     第四条 展览组织机构

    (一)为确保本届展览的如期举行,根据筹备工作的需要,成立由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本届收藏展览筹备委员会。负责本届收藏展览的前期筹备工作。

    (二)待时机成熟时,成立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本届收藏展览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作为本届收藏展览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届收藏展览和各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宣传策划、经费筹集、展品征集和评审、论文研讨和评选等各项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本届收藏展览执委会下设协调秘书组、宣传策划组、会务联络组、征集展务、竞卖交流组等专业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展览主办单位

    吉林市人民政府、吉林市委宣传部、吉林市文化局、吉林市旅游局、吉林市邮政局、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旅游门券收藏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券委)、中国景区媒体旅游业联合会协会和冠名单位。

    第六条  展览承办单位

    吉林省收藏家协会旅游门券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各旅游景区、各旅行社等赞助单位。

    第三章  展会活动内容

    第七条  根据《全国旅游门券收藏届展组织纲要》的规定,执委会在展览期间举办下列以旅游门券收藏活动为主的会议和相关活动:

   (一)全国第十六届旅游门券收藏展览开幕式

   (二)组织与会人员交流和参观展品

    (三)全国第九届旅游门券收藏理论研讨交流会

    (四)第三届全国旅游门券收藏爱好者代表座谈会

    (五)全国第十六届旅游门券收藏展览精品门券竞卖会

    (六)组织与会人员参观游览吉林市风景名胜

    (七)全国第十六届旅游门券收藏展览闭幕式暨颁奖联欢会

第四章  参展与展品

    第八条  参展条件

    (一)凡热爱旅游门券收藏并承认、遵守本《竞赛章程》的全国各地的旅游门券收藏爱好者均有资格报名参展。

    (二)参展者所在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有旅游门券收藏(票券收藏)组织的,原则上应经所在地的门券(票券)收藏组织的推荐和执委会同意,方可申请报名参展。

    (三)参展者所在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没有旅游门券(票券)收藏组织的,可直接向执委会秘书处申请报名参展。

    第九条  参展报名程序

    (一)本届展览的参展作品由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旅游门券(票券)收藏组织负责征集和报名参展。参展报名表由执委会秘书处直接寄发到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旅游门券(票券)收藏组织。参展报名表复印有效。

    (二)参展者所在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有旅游门券(票券)收藏组织的,原则上由当地旅游门券(票券)收藏组织集中将参展者的报名表(附展品简介)寄往执委会秘书处。

    (三)参展者所在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无旅游门券(票券)收藏组织的,可向执委会秘书处直接索取参展报名表。

    (四)本届展览不收取参展费。

    第十条  参展要求

    (一)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旅游门券(票券)收藏组织应对本地区的参展展品进行选拔,根据执委会分配给各地区的展框名额推荐参展。

    凡参展者所在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没有旅游门券(票券)收藏组织的,如欲参展,事先请将参展作品的复印件寄到执委会秘书处,或扫描成电子版本(JPEG格式)传到执委会秘书处的邮箱,经审查同意后,邮寄或面交执委会展务组。

    (二)参展展品必须是执委会正式确认的,方可邮寄或面交执委会展务组。否则不与受理,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贴片尺寸与展框数量

    (一)本届展览展品贴片的规格尺寸规定以270×390毫米(大贴片)为主,以210×295毫米(小贴片)为辅。每部参展作品贴片的规格尺寸必须一致,不得大小贴片混用。贴片一律竖用,如券品票面尺寸较大,可使用2张贴片横向连用的形式。

    (二)每部参展作品不少于2框(或等于2框),不超过5框(或等于5框)。

    (三)本届展览规模在300个展框以内,大贴片每框为9张贴片(每行3张贴片,共3行),小贴片每框为16张贴片(每行4张贴片,共4行)。

    第十二条  展品交接程序

   (一)正式确认的参展展品可由各地门券收藏组织委派专人送交执委会展务组,也可由参展者本人面交执委会展务组。

   (二)通过邮局挂号邮寄的展品,邮寄费由参展者自行负责。

   (三)展品的每张贴片应装入透明袋内,并在贴片背面的左下角注明贴片顺序号。

    (四)执委会收到邮寄来的展品后,应由两人以上一同拆包,进行清点并开具收据;执委会收到当面送来的展品后,当场拆包进行清点并开具收据。所开收据通过邮局邮寄或面交参展者。

    (五)展览闭幕后,参展单位或参展者本人凭收据领取展品。展品一经退还并收回收据后,执委会不接受任何意外情况的申述和质询。如不能到现场领取展品的,可委托他人凭收据领取。如委托执委会邮寄,除邮费由参展单位或参展者本人承担外,展品一旦出现丢失、破损等问题,执委会概不负责。

    (六)执委会接收展品后及展览期间,将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展品的安全,直到展品退还参展单位或参展者本人。

    (七)执委会在展览期间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展品要求提前撤回,内容变动等请求。

第五章  评审与奖励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员的聘任

   (一)执委会根据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旅游门券(票券)收藏组织的推荐,与中券委协商,根据评审员标准,聘任评审员若干名组成本届展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的正副主任由执委会根据相关办法聘任。

    (二)评审员经审查确定后,由执委会颁发聘书,并享受本届收藏展览执委会规定的有关待遇。

    (三)评审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四)评审员如有违背《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委会和评委会将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五)评审员如有展品展出,将不进行评审和参加评奖,可作荣誉展出,由执委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或纪念品)。

   第十四条  奖项设置与证书种类

  (一)本届展览为竞赛性展览,对展品设置下列奖项

    1、金奖   2、银奖   3、铜奖   4、纪念奖

    (二)对金、银和铜奖获得者除颁发获奖证书外,还将颁发参展证书和奖品(或纪念品)。纪念奖只颁发纪念证书。

    第十五条、本届展览评委会公布的评审结果为最终结果,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质疑和申诉。

    第十六条  本届展览评委会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且制作水平差的展品决定撤消展出。但必须及时通知本人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对在旅游门券收藏、研究方面成果突出或有创见性的展品,执委会授予特别荣誉奖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或纪念品)。

    第十八条  对本届展览期间组织当地旅游门券收藏爱好者参展、观展、为展览提供捐助等,根据具体情况,评选出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旅游门券收藏组织,执委会授予最佳组织奖、优秀组织奖,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或纪念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关竞赛章程的未尽事宜,请与执委会联系、咨询,以执委会解释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竞赛章程,报请“中券委”审批后经执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执委会。

 

                                 全国第十六届旅游门券收藏展览筹委会

                                          2008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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